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0〕64号),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厦门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0〕64号)精神,为明确具体细则,便于企业申报操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是: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应用软件、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集成电路和嵌入式软件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
第三条 软件企业申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材料: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
2、申报人才、动漫、服务外包、境内外参展等其他相关政策支持的项目,还需按照其他政策规定提供材料。
3、申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还需填写《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并提交项目要求的材料。
第四条 市信息产业局和财政局于每年8月联合发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授权市软件行业协会作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机构(本细则中已明确直接向各相关部门申报的项目除外)。
第二章 人力资源保障
第五条 人才项目。软件企业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员申报:
1、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厦落户手续,按照厦门市人才落户政策规定办理。
2、申请住房,按照厦门市有关人才住房的政策规定办理。
3、享受《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待遇,按照该规定办理人才居住证,并凭证享受规定的相关待遇。
申请人才落户的由申请人就职单位通过其委托人事代理的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向市人事局申报;申请人才柔性引进的由申请人就职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申请人才住房的由申请人就职单位按本市有关人才住房文件规定的程序申报。
申报材料除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材料之外,还须出具上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并提供人才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培训补助项目。软件企业员工参加应用软件、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集成电路设计和嵌入式软件等领域的专业资格认证或升级培训,获得的资格证书,给予不超过每年一次1000元的培训补助。
培训补助项目由申请人就职单位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申报材料除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材料之外,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发票、获得证书(升级培训还须提供前级证书)和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章 支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软件企业申请以下各项资金支持项目,由软件企业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申报材料除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材料之外,还须提供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
1、税收返还项目。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软件企业,申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给予全额返还奖励”,要提供企业近两年度纳税清单。
2、国家布局内企业和百强企业奖励项目。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全国软件企业百强”企业,申报一次性50万元奖励,要提供国家相关部委相应文件或证书。
3、租金补助项目。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或研发机构首次在厦门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的,申请三年内租用软件园研发楼实际租金的50%给予奖励。要提供知名软件企业或研发机构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租金补助项目租金标准不超过40元/月.平方米,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4、平台使用费补助项目。本地软件企业使用软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请按50%标准收费。要提供平台管理机构,如厦门市软件园管委会办公室、厦门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等机构出具的《平台使用申请单》批复、使用发票。
第八条 地方配套或支持资金项目。软件企业获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省相关部门项目扶持或资金奖励的,可凭相关获奖证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要求配套的文件,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要求给予资金配套。对省级项目,地方配套或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对国家级项目,地方配套或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地方配套或支持资金项目由软件企业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申报材料除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材料之外,还须提供相关获奖证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要求资金配套的文件和扶持或奖励资金转账凭证等。
第九条 动漫企业根据《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相关经费支持。
第十条 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的企业根据《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向市外资局申报相关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专项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以其中批复或核准的最高金额为上限,不重复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参加境内外相关展会,申报展位费、运输费等补贴,向市贸发局申报“厦门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章 加强对台合作
第十三条 台资在厦注册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参与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投标时,暂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台湾母公司已取得的与投标项目有关的资质、台湾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函,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专家合议后,向市有关招标机构出具其资质能力的推荐函,参与招投标和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台资软件企业以中华文化为创意、在厦门制作的动漫作品,可向市广电局提出播出审查申报,由广电局审批后,视作本地作品,在厦门行政辖区的电视台和其它有关媒体播放。
第五章 鼓励自主创新和软件产品登记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在我市政府或企业信息化试点项目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商业模式提供解决方案,可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申报。申报材料除第三条规定之外,还须提供项目方案、采用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出具推荐函,在参与项目招投标时给予同等优先或技术加分。
第十六条 鼓励软件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保护专利权。软件企业申请专利,可根据《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相关资金资助。
第十七条 软件产品登记奖励项目。软件企业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给予每个产品400元奖励。软件产品登记奖励项目由软件企业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申报。申报材料除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材料之外,还须提供著作权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
对本细则已明确直接向各相关部门申报的项目,将按各项目已规定的申报程序执行。
对由市软件行业协会受理的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将按以下程序执行。该类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成批审批。
1、申报。根据市信息产业局和财政局每年8月联合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初审。市信息产业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
3、联审。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4、公示。联合评审结果在市信息产业局、软件园管委会及软件行业协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上报。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根据项目公示情况进行复核后,联合发文上报市政府。
6、资金拨付。市信息产业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向申报企业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在已核准项目扶持的企业应提交有效收据等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7、监督。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并根据不同项目,联合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_开业时间:________ 现有员工数: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电邮:_______________
二、申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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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报项目名 |
内容 |
拟申请金额(万元) |
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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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声明
本公司已遵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为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所有申报项目不存在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情况。特此声明。
企业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