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改版)
第一章 总则
一、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数字娱乐产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软件协会的一个专业分支机构,在协会章程指导下,由从事数字娱乐产品的开发、生产、运营、服务、传播、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地方性行业组织。
二、本分会的宗旨是致力于厦门市数字娱乐产业的发展,加强行业交流,加速产业发展进程。
三、分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分会的各项活动,分会工作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分会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任务
四、分会的主要工作是:
1. 为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订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2. 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行业标准;
3. 组织行业内技术及市场信息的交流、培训与咨询服务;
4. 为行业内的技术协作、成果评审、推广和应用服务;
5. 促进厦门市数字娱乐产业的形成与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 促进会员与厦门市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络与合作;
7. 承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五、凡从事数字娱乐产品的开发、生产、运营、销售、服务、传播、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承认分会条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经分会组织机构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六、会员的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优先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优惠享受分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4. 对分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5. 有退会的自由。
七、会员的义务:
1.遵守分会条例,执行分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维护分会声誉和利益;
2.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合法方式参与市场竞争;
4.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八、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数字娱乐产业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产生的常务理事会负责分会工作。理事会每一年改选一次。
常务理事会由分会正式会员选举产生。
九、分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单位若干名,理事单位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
以上职位由会员单位经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厦门软件行业协会理事长聘任,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十、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数字娱乐产业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分会秘书处,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协会秘书处和分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任务及权限由协会秘书处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十一、本分会所设有关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工作。
第六章 经费
十二、经费来源:
1. 分会会员会费;
2.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及厦门市内外厂商、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2. 各项有偿服务收入;(协会是非盈利机构,该条不能写入章程)
3. 其他收入。
十三、会员单位缴纳入会费、会费及管理办法另订细则。
十四、分会的财务由专人管理,保证分会经费用于本会,不得挪作它用,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
第七章 附则
十五、分会中止活动,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到原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交回全部印章。
十六、分会终止前,须在软件行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十七、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属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实施。
十八、本分会隶属厦门软件行业协会。
十九、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备案。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