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振兴软件产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外经贸委:

  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20]18号,以下简称国发[2000]18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2]47号文件),推动软件产业跨越式发展,促进信息产业的战略结构调整,加速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将组织实施振兴软件产业行动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 实施振兴软件产业行动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振兴软件产业行动计划是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0]18号文件和国办发[2002]47号文件,实现我国软件产业2010年远景目标的关键举措。通过实施振兴软件产业行动计划,要推动建立适应软件产业国际化发展需要的人才培训体系、创新体系、投融资体系、管理体系、市场开拓体系,积极培育软件产业龙头企业,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在不断壮大产业规模的同时逐步改善产品结构、人才资源结构、企业结构、市场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软件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和扩大国内市场份额,不断扩大软件出口规模,尽快提高我国软件产业在国际产业链中的地位。
  实施软件产业专项行动计划的指导原则是:贯彻“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方针,着眼于信息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以市场为导向,骨干企业为主体,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优化环境,创新发展,提升国际竟争力。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以信息化建设和传统产业改造为重点,鼓励应用,扩大内需,狠抓软件出口,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持续、高速增长,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 振兴软件产业行动计划内容
  (一) 继续加强软件产业基础建设
  整合资源,完善软件产业发展的环境,形成与国际接轨的软件开发、人才培养、产业发展基地,建立重点突出、面向应用、开放发展的软件产业创新体系。
  1、 建设软件出口基地。进一步加强11个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建设,形成以国家软件产业基地为中心,辐射周边地区的产业格局,带动全国软件产业发展。利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和其他软件园区的现有条件,以骨干软件企业为主体,建立3到4个软件出口基地,为软件出口提供支撑。
  2、 建立海外开拓体系。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推动一批有条件的软件骨干企业,通过与信息产业领域的国际著名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先进基础设施和国内外远程协同开发平台,条件成熟的公司可建立海外软件公司,形成我国软件产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海外营销与技术支撑体系,积极扩大软件出口。
  3、 建设若干国家软件工程研究中心。采取新的机制,在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对集中,软件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以软件工程化为目标,以重大软件技术创新为重点,建设若干产、学、研联合的国家软件工程研究中心,带动从软件算法、体系结构、开发平台等共性开发技术
  (二) 组织实施重点专项工程
  以人才培育为依托,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为手段,以加快培育龙头软件企业为重点,加强重点软件产品开发,提升软件产业的层次和核心竞争力。
  1、人才工程。加快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推动软件学院与国家软件产业基地、骨干软件企业紧密结合,积极开展与国外教学机构、软件企业的联合办学,大力推广适应软件产业发展需要的新型人才培养方式,进一步加强软件从业人员在职培训和资格培训,成倍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同时加快引进国外高级人才,努力改善软件人才结构,壮大软件人才队伍。
  2、大企业工程。贯彻落实国发[2000]18号文件精神,加快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切实保证骨干软件企业秘得税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贷款贴息和政策引导,鼓励骨干软件企业对中小软件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通过增强骨干软件企业的开发生产能力,扶持骨干软件企业快速发展。
  3、重点应用领域及彼一时点产品产业化工程。落实“十五”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十五”软件产业专项规划,围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教育信息化、农业信息化、制造业信息化、数字电视、数字奥运等一批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和软件重点发展领域,组织实施软件产业化示范项目。即优先选择国内软件企业提供软件产品和服务,系统开发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点通用软件、支撑软件,加快产业化进程,保持国产软件产品相互衔接、协调发展,在满足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同时,努力形成较完整的国产软件产品体系,提高国产软件市场份额,拉动软件产业高速增长。
  2002年项目重点是:软件出口基地、国家软件工程研究中心和重点领域软件产业化项目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软件专项资金项目。

  三、有关要求
  (一)加大力度,加强协调和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00]18号文件、国办发[2002]47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把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地要整合现有资源,完善软件产业发展的环境,创造与国际接轨,有利于软件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发展的良好条件,形成重点突出、面向应用、开放发展的软件产业创新体系。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外经贸部委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振兴软件产业行动计划,大力支持骨干软件企业发展,促进软件出口,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项目中涉及软件的,应实行招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积极采购国产软件产品。
  (四)请根据本通知精神,各地计委会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严格筛选、把关的基础上组织申报重点领域软件产业化项目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软件专项资金项目,其中,请申报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的单位于2003年2月20日前将项目建议书与项目简介(一式十份)、项目简表(附软盘)、银行贷款意向书等有关文件报送国家计委同时抄送信息产业部,并认真做好准备,就项目的必要性、立项意义;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和专利、知识产权、权威部门鉴定等情况;项目初步建设方案的可靠性,包括技术路线、配套条件等;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包括企业的经营业绩、技术开发能力、资产负债及管理者水平等情况;项目的预期效益,包括产业化前景、国内外市场和经济效益等情况,接受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组织的专家组的考评。通过初评并参加利税审答辩的项目名单、时间、地点和要求将另行通知。
  (五)请于2003年2月20日前将申请承担国家软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的报告及项目单位材料、初步方案报计委。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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